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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孩子患病等無法探視的情況該怎么辦詳細閱讀
實踐中常常遇到孩子患重病,或者不能完成學業(yè),或者是其他原因不便探視等特殊情況,該方有權要求探望。這種情況下,為了探視權可以實現公正,法院一般也會支持這種探視權需求。但同時,也要注意的是在雙方可以進行探視協議方式約定探視權權歸屬一方所有為法律所允許。 1、父母雙方通過協商方式,盡量達到探視一方每周探望子女一次的標準。 一般情況下,在探視權糾紛中,法院一般會判決撫養(yǎng)一方享有探視權期限,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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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權的行使主體及方式有哪些詳細閱讀
對未成年子女享有一定長度接觸父母時間也是法定義務之一。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是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對離婚后父或母不直接撫養(yǎng)未成型幼子子女享有和行使自由進行保護的權利。 任何父母都有參與和干預未成年人生活及行使探視兒童權利和義務。”在離婚后探視權問題上存在著爭議。一方要求撫養(yǎng)人每月探望女兒次數不得超過三次(節(jié)假日除外)等 若雙方協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由孩子的媽媽探望孩子。 探視權主體是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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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探望內容和次數怎么規(guī)定詳細閱讀
父母與子女均有權探望,但僅限于父或母與子女另一方因離婚而共同生活的子女,不論其是否單獨撫養(yǎng),父母雙方均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一方不共同生活的子女之間,但是從雙方的撫養(yǎng)情況來看,有特殊情形的除外。 (1)確因工作、學習、醫(yī)療等原因無法與子女取得聯系的 (2)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無法達成協議的; (3)子女年滿十八周歲不能探望未成年子女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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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女的探望權有何不同詳細閱讀
探視權是父母離婚后的一項法定權利,其法律性質為一種父母對子女之父或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權利。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撫養(yǎng)權由一方直接掌握,另一方不得探望的權利。 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采取限制離婚后探視權人與孩子接觸的方式行使探視權,即使當事人起訴變更撫養(yǎng)關系也不會改變探視子女的法定義務。在法律實踐中,探視權人往往以“探望子女”為由予以拒絕。但是由于對該項權利的行使缺乏相應法規(guī)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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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可以強制執(zhí)行探視權?詳細閱讀
是否可以強制執(zhí)行?在執(zhí)行中若法院未盡到必要的保護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就會提出異議,認為法院應該強制執(zhí)行。雖然法院不能強制執(zhí)行離婚者探望子女卻可以強制執(zhí)行其在探視權案件中應享有更多的自由選擇權和獲得更多的權益。但是對于法律制度來說,保障和尊重人權是一個基本原則。 為了保障當事人權利不受侵害,法院可通過其自身利益來保障該權利的行使。對于人民法院來說,要有擔當精神和法律意識,正確把握行使監(jiān)護權與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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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的申請執(zhí)行人要提交哪些證據詳細閱讀
案例中,經法院查明,吳某與王某于2001年登記結婚,2001年11月2日生下兒子吳某,兒子隨其生活。吳某曾于2013年8月12日與孫某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并產生矛盾,孫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且要求撫養(yǎng)兒子。 法院判決:吳某不得私自干涉父母雙方的關系;但可在協議或法院判決允許雙方以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聯系。王某在協議或法院判決中可享有探視權。后王某提起申請執(zhí)行,經查其名下無財產可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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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會增加撫養(yǎng)費?詳細閱讀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介紹,《意見》所稱增加撫養(yǎng)費,是指因子女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無經濟來源,或因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要求父母增加撫養(yǎng)費的。 其中包含幾種情形:子女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精神病等,無勞動能力和收入,父母無力支付撫養(yǎng)費的;一方有固定收入,但月收入不足一萬元、而需要繼續(xù)履行撫養(yǎng)義務和撫養(yǎng)義務的;子女確無經濟來源且生活困難要求增加撫養(yǎng)費的三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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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要求增加撫養(yǎng)費,須在父母離婚后才可增加詳細閱讀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撫養(yǎng)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扶助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yǎng)費的權利。”撫養(yǎng)費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應對子女生活和學習上的必要支出的費用,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方應當負擔一定比例(一般為子女年滿十八周歲可免)。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guī)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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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撫養(yǎng)人需要承擔的責任詳細閱讀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離婚后,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有權按照協議處分未成年人財產。前款所稱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指有負擔能力且有經濟困難,要求被撫養(yǎng)人給予適當補償或者給付撫養(yǎng)費的法定義務。 本款所稱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負擔能力而無經濟條件的繼子女。”因此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從出生之日起成為共同財產,因此撫養(yǎng)人必須對未成年、不能獨立生活且與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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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對撫養(yǎng)費的負擔如何確定詳細閱讀
甲與乙經人介紹相識,并于2014年3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2017年3月8日甲因婚生子死亡,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父母對孩子的撫養(yǎng)費承擔責任。經審理,法院認為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均有撫養(yǎng)子女的義務。 在此情況下,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應當承擔共同生活期間的收入支付義務。子女以父母為共同生活人。離婚時一方負有法定撫養(yǎng)義務一方因撫育子女而產生報酬或債務后不履行義務時承擔連帶責任;但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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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有負擔子女必要費用的義務嗎詳細閱讀
婚姻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父或母有負擔子女必要費用的義務,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協商約定具體數額。 負擔三周歲以上子女撫養(yǎng)費的義務;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yǎng)費的義務。所以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說,撫養(yǎng)費是否負擔是有法律依據的,即該條款是根據法律規(guī)定而制定。【案例】2015年5月26日,原告生父(男)甲自愿給原告生母(女)乙生活費每年15000元。 2017年3月8日原告生母(男)甲因婚生女甲生死亡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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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撫養(yǎng)費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詳細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子女已滿八周歲就應當不再支付撫養(yǎng)費。 (試行)》第23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和各種權益并有義務接受良好的教育。父母任何時候都不應剝奪非婚生子女受教育和受良好教育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家庭暴

21.8
億累計挽回客戶損失21.8億元人民幣
1000
余家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政府單位的法律顧問
1996
年是中國創(chuàng)辦最早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之一
200
余名律師,各領域均有專家級律師坐鎮(zhèn)
30
萬+累計解決客戶疑難法律問題
70%
律師70%以上律師獲得法律碩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