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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確認財產權利歸一方所有,還能改變嗎?詳細閱讀
離婚判決財產分割后,雙方當事人就分割財產達成協議,但協議不成的。該協議應報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方可作為生效判決的根據。但如果協議中出現一方隱瞞對方名下財產或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情形或者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繼續分割共有財產時,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該協議中明確約定歸無過錯方所有,如果存在隱瞞行為則無效。另外協議中約定了歸一方所有,對方以此為由請求繼續履行分割協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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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有哪些詳細閱讀
對于沒有撫養關系的夫妻來說,即便有撫養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是不能獲得撫養的,這一點是從法理上講都不合法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時分割共同財產遭拒后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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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財產問題或者是房屋價格問題時,法院會如何判決詳細閱讀
一方名下所購房屋被拍賣變現后屬于個人所有,另一方無權分割其所得贓款;夫妻一方婚前承租房屋登記在其名下但未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也屬于個人財產,夫妻財產在婚后發生轉移、贈與、質押、查封、凍結等情形時按贈與處理。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狀況,應該說明如下幾點: 1.財產的形式:可以通過書面形式、銀行流水、收據、不動產登記信息、銀行卡信息等。 2.財產的性質: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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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就已經將財產轉移完畢該如何應對詳細閱讀
如果是離婚前就已經將財產轉移完畢,那離婚時,另一方就不能再對對方進行追索,此時需要通過法院的判決進行追索,然后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在一段時間內無法確定財產是否轉移給了對方而導致了離婚無法繼續分割時,可以要求其返還財產。當然如果在離婚時又將財產轉移給了對方,而法院則不予處理后再追索也是違法的。所以這種情況在離婚后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進行追索。但是如果對方現在不能對你進行追索,而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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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訴權的行使與行政訴訟期限詳細閱讀
行政行為主要包括行政許可、行政征收等4類行政行為。行政賠償糾紛主要包括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裁決案件;行政裁決主要包括行政復議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對于行政賠償事項,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確規定不受理或不能解決問題,只規定了可以作為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除另有規定外,公民、法人的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具體的請求 (2)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圍 (3)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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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在兩年內提出起訴有什么后果詳細閱讀
《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原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超過兩年提出本案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并不具備兩年提出起訴的條件。而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3條第2款中對原告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對同一事實,當事人可以同時提起兩次行政訴訟”。 據此,公民對具體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公民提起訴訟之日起計算二年,超過二年之后公民即喪失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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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起訴期限,仍未起訴的行政糾紛如何處理詳細閱讀
這就要求人民法院應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是否受理。如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審查受理,則視為當事人自動放棄了起訴權,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司法實踐中,由于對當事人超過起訴期限一事缺少認識,在實際中也發生過多起當事人因超過起訴期限而起訴失敗的案例。因此,對于這類案件筆者認為應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裁定。 因為如果三個月內作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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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協議能否直接作為民事案件立案受理?詳細閱讀
行政爭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分為行政和解、行政裁決。和解是指行政機關按照行政協議作出行政處理或行政裁決后,不愿或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和解是指行政機關以行政和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達成協議。 行政和解具有和解的屬性,當事人應當在行政管轄法院接受訴訟。和解,即行政機關在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協議,是一種雙方當事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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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協議的和解條款與民事訴訟中的和解條款不一致的,如何處理?詳細閱讀
法院應當審查行政和解協議與民事訴訟中的和解協議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應當作出是否準許調解的決定。《行政和解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中雙方當事人關于賠償責任、補償方式、賠償金額等內容有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自愿原則酌情確定調解的方式、金額,并作出準許調解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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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有哪些體現詳細閱讀
行政行為涉及公民的人身權利權益和財產權利等幾個方面,所以其也具有法律效力。在任何情況下,行政行為都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1、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它包括行政行為的作出方式、作出程序、行為的效力等。我國行政訴訟法第3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前置程序。”第23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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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糾紛的解決途徑都有哪些詳細閱讀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以行政爭議為直接對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處罰決定。處罰結果的確定應當嚴格按照法定原則,依法予以實施。 在特定情況下,若經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懲罰的比例以及處罰種類,不違反法律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征收管理工作若干規定》的規定的話,應當準予行政機關復議;反之,亦不得準予行政機關處理。行政和解指的是通過磋商與協商來達成一致結論以解決矛盾糾紛。 1、磋商與協商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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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法律問題的特點詳細閱讀
損害賠償是侵權責任法中的一種重要內容,具有特殊意義。從立法角度看,損害賠償是一種典型的侵權行為,在侵權行為成立之前,侵害就已經存在。 對這樣的侵權行為應當以過錯為標準而非一定按照損害歸責原則確定因果關系;同時,要嚴格把握因果關系認定標準以及受害人有無過錯以及受害人是否存在過錯,還要根據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來確定因果關系。 損害賠償責任具有一定的社會公益性,但不能通過訴訟途徑

21.8
億累計挽回客戶損失21.8億元人民幣
1000
余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政府單位的法律顧問
1996
年是中國創辦最早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之一
200
余名律師,各領域均有專家級律師坐鎮
30
萬+累計解決客戶疑難法律問題
70%
律師70%以上律師獲得法律碩士學位